中国食品用香料香精法规:GB 2760、GB 29924 与 GB 7718
使用原则、食品用香料香精标签与食品标签
引文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核对,依据包括中国政府网站公布的 GB 2760-2024、GB 29924-2013 与 GB 7718-2025 页面图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截至 2025 年 9 月),以及海关总署令第 280 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附录 B 规定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要求。另有两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签要求:GB 29924-2013 适用于食品用香料香精本身的标签,GB 7718 适用于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页将英文“flavouring substances”对应为“食品用香料”,将“flavouring preparations”对应为“食品用香精”。
本页中文引文取自政府网站公布的标准文本:GB 2760-2024 来自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GB 29924-2013 来自满洲里海关,GB 7718-2025 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问答来自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份文本均已对照页面图像核对。发布 GB 2760-2024 的 2024 年公告注明,可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数据检索平台查阅、下载该公告所发布的标准文本。
本页选载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食品用香精标签、进口食品用香料香精标签及终产品食品标签的相关条款。准用食品用香料清单、不得加香的食品清单、食品用香精组成、注册与进口检验程序,以及其他标签要求,均不在本页范围内。
中国食品用香料香精适用哪些标准
GB 2760-2024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 2024 年第 1 号公告发布,公告落款日期为 2024 年 2 月 8 日;该标准自 2025 年 2 月 8 日起实施,并替代 GB 2760-2014。其附录 B 第 B.1.1 条说明,食品用香料香精用于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风味,不包括只产生甜味、酸味或咸味的物质,也不包括增味剂。第 B.1.6 条与第 B.1.7 条分别要求食品用香料香精标签符合 GB 29924、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按照 GB 7718 标示。
在食品中使用食品用香料、香精的目的是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食品的风味。
食品用香料、香精不包括只产生甜味、酸味或咸味的物质,也不包括增味剂。
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的规定。
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进行标示。
哪些食品用香料可用于哪些食品
第 B.1.2 条禁止向表 B.1 所列食品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法律、法规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其他食品是否可以加香,应按相关食品产品标准执行。第 B.1.3 条要求用于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品种符合 GB 2760,第 B.2.1 条将食品用香料分为天然香料与合成香料。
表B.1中所列食品没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法律、法规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除表B.1所列食品外,其他食品是否可以加香应按相关食品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用于配制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品种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食品用香料包括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两种。
本页不转载表 B.1,亦不转载表 B.2 与表 B.3 中的准用天然香料及合成香料清单,请查阅标准原文。
供应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用香精如何标示
GB 29924-2013 第 4 章规定了提供给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及随附说明书的要求;依第 4.12.1 条,第 4.2 条要求的配料信息可在标签或说明书中标示。标签须在醒目位置清晰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第 4.1.1 条)。食品用香精须使用与产品香气、香味、生产工艺等相适应的名称和型号,不得造成误解或混淆,并须明确标示“食品用香精”字样(第 4.1.5 条)。食品用香精配料表中的食品用香料须以“食品用香料”标示,可不逐一标示具体名称(第 4.2.2.1 条)。在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辅料,以“食品用香精辅料”标示(第 4.2.2.2 条)。加入的甜味剂、着色剂、咖啡因等食品添加剂,须按 GB 2760、适用的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规定,标示具体名称(第 4.2.2.3 条)。
应在食品添加剂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用香精应使用与所标示产品的香气、香味、生产工艺等相适应的名称和型号,且不应造成误解或混淆,应明确标示“食品用香精”字样。
食品用香精中的食品用香料应以“食品用香料”字样标示,不必标示具体名称。
在食品用香精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食品用香精辅料用“食品用香精辅料”字样标示。
在食品用香精中加入的甜味剂、着色剂、咖啡因等食品添加剂应按GB 2760、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
进口食品用香料香精:标签信息与境外企业注册
依 GB 29924-2013 第 4.7.3 条,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须标示原产国或地区,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与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上述信息。第 4.8 条要求的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适用于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食品添加剂,不适用于进口食品添加剂。海关总署令第 280 号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公布,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第 248 号令;依第 2 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不属于该令规定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范围。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前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企业。
食品标签如何标示食品用香料香精
GB 7718-2025 于 2025 年 3 月 16 日发布,将于 2027 年 3 月 16 日起实施;本节引用 2025 年版。表 A.1 允许以“食用香精”或“食用香料”等归类名称标示食品用香料香精,附录 B 第 B.5.1 条允许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示。依第 4.3.4.1 条,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其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又符合 GB 2760 关于通过食品配料带入食品的带入原则时,该食品添加剂可不标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问答进一步说明,若其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仍须标示。食品添加剂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可不标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食品用香精”“食品香精”“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香料”
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示。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中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的,可不标示。食品添加剂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可不标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目录载明,GB 7718-2011 于 2027 年 3 月 16 日被替代;本页引用 2025 年版。
食品标签上的水果图案与风味名称
依 GB 7718-2025 第 4.4.1.2 条,用于说明口味、风味、配料来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图案,不属于特别强调。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或食物风味时,标签仅可使用相关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以外的图案,且须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字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发布的问答补充说明,人工智能生成的图案若无法与真实照片区分,按真实照片管理。该问答还以“草莓口味冰淇淋”为例,说明用于描述感官特征的配料名称本身,不会触发该配料的定量标示要求。
食品标签上用于说明口味、风味、配料来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图案不属于特别强调。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或食物风味的,仅可使用相关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以外的图案,且应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字样。
当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生成的图案无法与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进行区分时,按照真实照片管理。
2.用于体现产品属性的,与原料、成分、类别等特征相关的工艺和质地、风味、滋味、气味、外观等感官特征的配料或成分的名称。举例:草莓口味冰淇淋、柠檬味软糖;
本页问答引文取自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载的文本。
如何引用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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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KA,中国食品用香料香精法规:GB 2760、GB 29924 与 GB 7718,资料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6 日,https://vkaff.com/zh/reference/china-flavouring-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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